茶友王先生网购一款销售火爆陈年老白茶茶饼。货到品尝后,王先生却发现茶叶并没有陈年老茶的口感。仔细检查后王先生发现,该“老茶饼”标注的生产信息可能是假的,故将销售店铺怡然茶坊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销售者退还购茶款650元,并按照购茶款的十倍进行赔偿。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怡然茶坊退还王先生货款650元并十倍赔偿6500元。
原告王先生诉称,购物节期间在网上购买了名为“十年陈香·益然茶业”的陈年老白茶茶饼2个。货到品尝后,作为多年茶友的王先生发现该茶口感不对,并非陈年老茶。经过仔细检查茶叶外包装,王先生发现该茶叶外包装正面标注有“益然茶业”的字样。益然茶业是王先生等一众茶友推崇的老白茶生产厂家,在圈儿内颇有名气。但王先生发现,该茶叶外包装背面标注的生产者却是“益然茶叶有限公司”jbo。
经过查询两家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王先生查到了“益然茶业有限公司”的登记注册信息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号,但无法查询到所谓“益然茶叶有限公司”的任何信息。同时,该茶叶背面标注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生产企业代码等信息,也无法查询。王先生将这一情况向销售商家“怡然茶坊”反馈后,要求商家退款退货并赔偿。商家回复称:“觉得茶叶不好可以退款退货,其他的要求免谈”。
王先生认为,商家的行为属于销售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海淀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向被告怡然茶坊的经营者孙先生送达了起诉状、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孙先生辩称其不知道茶叶的生产厂家存在问题,进货的时候也没有注意生产日期和经营者信息问题。孙先生同意王先生退款退货的要求,但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先生与怡然茶坊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案涉茶饼标注的生产者为益然茶叶有限公司,但无法查询到该公司办理注册登记或注销等企业成立、变更的信息,亦未查询到该企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信息。茶饼外包装正面的产品名称标注为“益然茶业”,与包装背面生产者名称“益然茶叶有限公司”不符,存在包装标注信息不一致的情况。同时,茶饼包装背面标注的“益然茶叶有限公司”的名称、地址、企业代码与益然茶业有限公司高度相似,不排除存在虚假标注产品信息误导消费者的可能。因此,案涉茶叶属于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即加工生产的食品,且存在标注虚假生产者信息的情形。
怡然茶坊作为经营者,应对其经营销售食品的生产许可、标注信息进行查验。案涉食品存在明显虚假标注生产者信息、标注信息存在前后矛盾的情形,怡然茶坊仍进行销售的行为,已违反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经营者应查验所销售食品的许可证等义务,属于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jbo。
网购便利了人们的生活,但消费者在面对网络购物平台琳琅满目的商品时,仍要擦亮双眼、避免跟风盲从。尤其在网购食品时,消费者下单前更应对食品信息进行仔细甄别。
网购食品大多为预包装食品,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67条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外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成分、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茶业、贮存条件等信息。食品标签成为消费者甄别食品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注的重要依据。
由于网购的便利性以及销售者经常使用诸如“秒杀”、“限时抢购”等营销措辞,使消费者在网购时忽视了对食品标签信息的辨别。甚至在网购食品到货食用后,如未出现身体不适或味道不对等情形,消费者根本不会查看食品的生产信息,极大地增加了食品安全隐患。需要提示消费者的是,网购食品时,应在商品详情页浏览食品生产信息或者要求销售者提供食品外包装标签图片后,再下单购买。如到货后发现食品标签内容存在虚假或者与商品详情页等销售者提供的信息不一致的情形,应及时与商家协商沟通退货及赔偿事宜。如协商未果则可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于食品销售者而言,切忌跟风进货“网红食品”,盲目追求产品销量而忽视了对所售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查验义务。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53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等,食品经营企业应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同时,我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食品标签作为食品的“身份证”,是食品销售者在进货时应重点查验的内容。食品销售者的销售行为即应推定其对食品标签信息进行了查验,即应保障其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的相关要求。食品安全是关乎民生的头等大事,食品销售者理应担负保障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积极履行食品安全法对销售者规定的义务,依法依规、诚信经营,避免因疏忽大意或追求蝇头小利而承担赔偿责任。(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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